黄金平特论坛:关于印发《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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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教 育 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教综〔2017〕144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督学聘任、履职和管理,破解队伍建设难题,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了《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4日
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督学聘任、履职和管理,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并对各级各类教育行使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用;兼职督学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各级督学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章 督学任职条件
第五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岢值车幕韭废?,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ǘ┦煜そ逃?、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ㄈ┘岢衷?,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ㄋ模┚哂写笱П究埔陨涎Ю?,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ㄎ澹┦煜ざ降家滴?,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六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超过3届。
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上述任职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教育以外其他行业部门中遴选的兼职督学,一般具有在教育行政管理与监督、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评价、教材、科学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财务兼职督学应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熟悉教育财政政策。
第三章 聘 任
第七条 督学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第八条 督学聘任程序为: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拟聘人数和类别,确定督学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数。
(二) 推荐单位根据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确定推荐人选。
(三)被推荐人填写《督学申请表》。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将督学推荐人选名单和《督学申请表》报督导机构。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
第十条 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督学任期届满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改变原工作性质的,自动解聘。
第四章 责 权
第十二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情况,政府和学校依法治教、教师执教情况。
(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德智体美劳教育教学开展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质量检测及教育教学管理。
(三)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校长教师资格、聘任、交流、待遇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教育管理情况;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德育、校园文化、课程开设、招生、学籍等管理,学校安全维稳、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规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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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允ι蛉褐诜从车慕逃鹊?、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按照责任区督学要求对挂牌学??怪傅己图喽饺挝?,并定期报告。
?。┟看瓮瓿啥降既挝窈?,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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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ㄒ唬┎樵?、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
?。ㄋ模┫虮炯度嗣裾蛑鞴懿棵盘岢龆员欢降嫉ノ换蛳喙馗涸鹑烁杞背偷慕ㄒ?,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督学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六条 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享有报销差旅费和工作补助。
(一)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将兼职督学开展工作经费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兼职督学开展工作参照省财政厅有关公职人员差旅费核销标准,由派出部门核销差旅费。
(三)对非在职、非公务员兼职督学及聘请的省外督导评估专家,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技术职务及派出工作地类别分档次发放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0-300元。各地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补助经费管理,严禁多报冒领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四)聘请退休人员担任兼职督学,并承担责任区督学任务的应按月(不含学校寒暑假)发给工作补助,标准应不低于青海省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监管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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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建设督学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督学相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督导事项,挂牌督导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三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和实地“以督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ㄒ唬┙逃?、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ǘ┙逃?、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以及教育督导条例,督导评估办法内容等相关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
?。ㄈ┢拦烙爰嗖饫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ㄋ模┒降际凳?、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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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五条 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ㄒ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兼职督学每年参加督导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ǘ?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ㄒ唬┪拚崩碛刹徊渭咏逃降脊ぷ鞯?,兼职督学一年未开展工作的。
?。ǘ┡樽骷?,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社会稳定隐患,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整改处理的。
?。ㄎ澹┦艿叫姓Ψ?、刑事处罚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督学的聘任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